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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哪些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39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6-17 09:24:06
简介: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哪些的相关装修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装修知识要点,小编特此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装修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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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水田平均补偿9万元/亩,旱地平均补偿5.3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水田平均补偿9.9万元/亩,旱地平均补偿5.8万元/亩,菜地平均补偿15.6万元/亩,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13.38万元。

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事宜

土地征用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用土地的目的、地点和补偿标准书面告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或者建造的附着物和青苗,经通知后不予补偿。

2.进行实地调查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保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类型和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类型和数量。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调查表中拒绝签字确认的,被征地乡(镇)、村、组的有关人员应在调查结果上签字见证。也可以采用摄影、摄像等取证方法,并将公证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土地征收计划公告

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者组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

7、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农村土地征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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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有哪些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08-23 10:41:1639+关注

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水田平均补偿9万元/亩,旱地平均补偿5.3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水田平均补偿9.9万元/亩,旱地平均补偿5.8万元/亩,菜地平均补偿15.6万元/亩,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平均补偿13.38万元。

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事宜

土地征用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用土地的目的、地点和补偿标准书面告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种植或者建造的附着物和青苗,经通知后不予补偿。

2.进行实地调查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和保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类型和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类型和数量。

3.确认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调查确认中,对调查表中拒绝签字确认的,被征地乡(镇)、村、组的有关人员应在调查结果上签字见证。也可以采用摄影、摄像等取证方法,并将公证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

4、告知听证权利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听证会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听证。

5、征地方案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地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发布土地征收计划公告

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准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者组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布。

7、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农村土地征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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