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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65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6-16 12:09:50
简介: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装修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装修知识要点,小编特此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装修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装修问答怎么样到底好不好,可以多多关注南充装修装饰网。

对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是一种刚性需求,这种需求需要大量资金,这使得普通人很难一次性付清。因此,许多人考虑用贷款买房。目前,贷款购房者已经占了购房者的很大比例。为了规范贷款购房的各种程序,中国已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制定本行业管理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方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三周内正式回复借款人。经审批后,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待购房屋价值。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偿债计划。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到期应一次性还本付息,并与本金结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本息按月偿还。

第十二条以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利率)下调。即贷款期限不足1年(含1年)的,执行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执行6个月至1年(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执行1至3年(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超过10年的,浮动利率应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浮动利率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3个月累计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如果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在法定利率调整的情况下,新的利率规定将从明年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五章抵押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自己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其住房价值必须全部用于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贷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9条确定。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抵押期间届满前,贷款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或赠送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设立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注销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三、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质押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注册的,应办理注册手续。质押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5条执行。生效日期应符合第76至79条的规定。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质押期届满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担保人是法人,他必须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并在银行开一个存款账户。如果担保人是自然人,他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在贷款银行有一定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担保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批准,原担保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家庭保险

第二十五条以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办理房屋保险的相关保险手续或委托贷款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解除保险。保险期间,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害,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和能力时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若价款超过应偿还金额,贷款人应将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在缴纳相当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是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质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且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质押)。

第十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缮房屋、自建房屋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有经贷款人批准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资产,或有足够赔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意向书、协议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和权利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担保人同意提供书面担保文件和担保人的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编者按:以上是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和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介绍,希望对有此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如需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将来会有更多精彩的内容呈现!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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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08-23 12:42:3465+关注

对大多数人来说,买房是一种刚性需求,这种需求需要大量资金,这使得普通人很难一次性付清。因此,许多人考虑用贷款买房。目前,贷款购房者已经占了购房者的很大比例。为了规范贷款购房的各种程序,中国已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制定本行业管理规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方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三周内正式回复借款人。经审批后,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待购房屋价值。

第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申请被批准后,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偿债计划。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到期应一次性还本付息,并与本金结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本息按月偿还。

第十二条以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利率)下调。即贷款期限不足1年(含1年)的,执行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执行6个月至1年(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执行1至3年(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超过10年的,浮动利率应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浮动利率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3个月累计执行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如果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在法定利率调整的情况下,新的利率规定将从明年年初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五章抵押

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自己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其住房价值必须全部用于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贷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9条确定。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抵押期间届满前,贷款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或赠送抵押财产。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解除根据合同约定设立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注销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三、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合同或协议;

第六章质押和担保

第二十一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注册的,应办理注册手续。质押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5条执行。生效日期应符合第76至79条的规定。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质押期届满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担保人是法人,他必须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并在银行开一个存款账户。如果担保人是自然人,他必须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在贷款银行有一定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担保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批准,原担保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家庭保险

第二十五条以房地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办理房屋保险的相关保险手续或委托贷款人办理相关保险手续。抵押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解除保险。保险期间,因借款人的过错造成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害,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章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和能力时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若价款超过应偿还金额,贷款人应将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抵押权人在缴纳相当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是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质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且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质押)。

第十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缮房屋、自建房屋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有经贷款人批准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资产,或有足够赔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意向书、协议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和权利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担保人同意提供书面担保文件和担保人的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编者按:以上是对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和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的介绍,希望对有此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如需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将来会有更多精彩的内容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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