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沫雅逗逗的回答:》
1988年《土地管理法》全文主要包括:1 .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公共利益的需要
2、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来自木心121的回答:》
1.建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体系,明确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复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复垦相当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升级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施专项保护。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来自工人的孩子的回答:》
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和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第四十条修改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在耕地上,严重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5.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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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土地管理法》全文主要包括:1 .国家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公共利益的需要
2、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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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体系,明确省级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复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复垦相当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3.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升级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施专项保护。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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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和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第四十条修改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
3.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在耕地上,严重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5.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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