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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工程款支付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60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7-08 10:21:55
简介:关于请问一下工程款支付的常见问题有哪些?的相关装修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装修知识要点,小编特此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装修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装修问答怎么样到底好不好,可以多多关注南充装修装饰网。

《来自XPY0218的回答:》

首先,直接支付到承包商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账单,这无疑是双方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的证明意外丢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来完成证明,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了解付款的详细情况。然而,以这种方式支付所有项目资金的情况很少。原因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附属建筑现象。实际施工单位只能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生产建筑材料。事实上,关联企业和项目业主之间没有财务交易。个别施工企业为实际施工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或单独账户,以方便项目施工。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资金交易,但毕竟存在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嫌疑,关联方的初衷是将资金分离,而总行和分行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意义上是一致的,这给双方增加了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二、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人员

在许多情况下,雇主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员支付项目资金。除实际施工人员外,承包商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将经常收取项目资金。个人收藏的第一个常见问题是没有授权程序或程序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发包人可以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收款文件,但却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者委托手续的授权不明确。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无法知道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从而增加了纠纷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据凭证或收据凭证不规则。个人托收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据、收据或票据的签字副本。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付款后没有出具收据,显然会使承包人难以举证。如果收款凭证不能准确、完整地记录收款日期、金额、原因、方式等信息,容易产生纠纷。收文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收文金额与案件不符、收文原因与项目关联性不明确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概率相对较小。受款人向雇主开具借条而不是收据也是常有的事。事实上,双方之间只有建筑合同关系,没有贷款关系。签发借条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提前收取项目资金。然而,即使它只能通过文件证据被确认为贷款,它也可以通过抵销被包括在支付项目资金的范围内。

由票据付款引起的纠纷相对较多。除了普通的空头支票发行,其他的违规行为也反映在纠纷中。首先,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当建筑企业向项目分包商签发转让支票时,虽然支票上记录了"不可转让"字样,但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几轮转账后,最后一人填写收款人信息,到银行转账。虽然分包商在收到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但他声称收到支票后由于余额不足,已经将支票退还给总承包商。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最终收款人不仅是支票存根上记录的企业,而且从未与原被告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支票的内容不能反映实际付款。其次,银行在转让汇票时没有背书。在一个案例中,雇主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商的处理人员,但没有背书,此后,该汇票在没有背书的情况下被多次传阅。背书内容仅反映了雇主对支票最终收款人的背书,既不能准确反映支票的流通过程,也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第三,收票凭证内容不完整。由于票据数量大,流通速度快,票据的收据对于证明货币的支付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支票需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以便进行第一手流通,收据需要单独签发,以便随后的支票流通和汇票流通。在实践中,有些采取收据的形式,注明汇票号码、金额或汇票副本;有些使用格式收据。在一些收据和收据中,只记录收到钱的事实,但没有说明票据用于支付,从而导致关于票据和收据或收据是否指向相同金额的争议。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避免纠纷,票据付款的使用应规范化。

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部分工程资金,如果承包人同意或应该同意,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向约定的第三方付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和收费单位。承包人对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垫付承包人根据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也有雇主提前向承包商支付项目资金的情况,但基于某些考虑,项目资金通过第三方入账。当双方同意向第三方付款时,有许多情况下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或付款证据不完整。一些发包方在代表他们支付费用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项目的相关性。在涉及代理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原因,雇主在项目获得批准后立即支付项目费用,然后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费用支付标准已经调整,有些费用已经取消或减少,双方都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以前多付的费用,所以雇主只能承担费用。

(2)向合法第三方付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一般只应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当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据此,如果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予以批准。此外,在分包、分包或附属工程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担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等外债符合代理或表面代理的特征,相应的债权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承包人也应告知

在实践中,个体承包人或实际施工者恶意逃废债务,引发集体信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或司法机关经常进行干预协调,由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的债权,该债权可抵作工程付款债务。常见的情况是提高工人的工资,其次是提高工伤赔偿。但是,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后,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物以及预付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织协调,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支付,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结算。第二,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付款金额应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内。最后,有必要适当保留证据并寻求有关当局的证词。

四、配房补偿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会用他们开发的房屋来补偿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限制,这种补偿不能像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那样通过所有权的转移来完成。相反,在承包商与买方联系并谈及价格后,开发商直接与买方签订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价实际上是由承包商收取的。这种操作方法本身不规范,容易引起争议。一方面,从程序上看,虽然买受人由承包人指定,但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价由承包人收取,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买受人的义务,同时必须证明房价已由承包人收取。另一方面,如何处理补偿时的房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必须事先明确约定。

五、冲抵到期金额

扣款本身不属于工程款支付的范畴,但由于某些原因,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与工程款的债权可以相互抵销,主要体现在四种情况。

(1)扣除甲方的出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材料是由甲方(发包人)提供的,则应从该部分材料中扣除工程费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些将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些将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已付工程造价。后者有许多争议。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要求承包人及时签字确认,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材料的数量和价格。在桩基工程分包商与工程总承包商之间的工程付款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打桩单位,但接收方不是打桩单位的雇员。从施工单位开始,经过总承包商、桩基工程分包商、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甲方提供的钢材没有进行相应的手续,因此,甲方提供的钢材的规格、数量和价格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确认。

(2)扣除违约金

承包商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期违约金

施工中如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确定金额,可以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扣除。如果不能确认,业主还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在提出维修方案后进行成本鉴定。业主单方面做出的扣除决定对承包商没有影响。

(4)审计罚款的扣除

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审计罚款通常是约定的,即如果提交审查的金额超过核准金额的一定比例,承包商将因审计而被罚款。符合商定条件的审计罚款应从项目资金中抵消。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付款应该是一个相对容易证明的事实。然而,在试点实践中,建设工程支付存在各种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来说,最有效的避免争议的方法是明确规定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并完成各种手续。

《来自刘清钦的回答:》

工程支付中的常见问题:

1.当项目资金直接转入承包商指定的账户时,账单应在每次转账时保存。就条例草案而言,一旦出现问题,便可从条例草案取得证据。

2.当使用直接向个人支付项目资金的申请时,应注意与指定人员履行授权程序。该程序应咨询相关人员,并且需要执行标准程序。许多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授权程序不够规范,让一些不道德的客户利用法律漏洞,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这里指定的人员需要出具标准化的签收凭证,签收日期和金额应与实际要求一致。

3.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时,需要签署标准的书面协议,并且每次支付都需要有完整的凭证。还需要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以避免第三方恶意欺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无力偿还资金时会选择用房子来还债。但是,当使用这种方法时,它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换模式。它要求开发商与买家签订一些合同,并出具一些有效的发票。只是因为价格不能妥协,开盘后房屋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纠纷。

供你参考,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来自蜗牛一梦的回答:》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工程进度付款。

个别施工单位既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也不按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长期暂停,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未按要求预留。

2.在白皮书中支付项目款项。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对工程结算过程要求不严格,提前借入工程款时,用白纸支付账单,用白纸到达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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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工程款支付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09-10 12:28:1960+关注

《来自XPY0218的回答:》

首先,直接支付到承包商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到承包人指定的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账单,这无疑是双方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的证明意外丢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来完成证明,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了解付款的详细情况。然而,以这种方式支付所有项目资金的情况很少。原因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附属建筑现象。实际施工单位只能借用施工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生产建筑材料。事实上,关联企业和项目业主之间没有财务交易。个别施工企业为实际施工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或单独账户,以方便项目施工。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资金交易,但毕竟存在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嫌疑,关联方的初衷是将资金分离,而总行和分行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意义上是一致的,这给双方增加了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二、向承包人支付的相关人员

在许多情况下,雇主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员支付项目资金。除实际施工人员外,承包商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将经常收取项目资金。个人收藏的第一个常见问题是没有授权程序或程序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发包人可以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收款文件,但却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者委托手续的授权不明确。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无法知道收款人的身份信息,从而增加了纠纷的可能性。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据凭证或收据凭证不规则。个人托收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据、收据或票据的签字副本。如果发包人在收到付款后没有出具收据,显然会使承包人难以举证。如果收款凭证不能准确、完整地记录收款日期、金额、原因、方式等信息,容易产生纠纷。收文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收文金额与案件不符、收文原因与项目关联性不明确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概率相对较小。受款人向雇主开具借条而不是收据也是常有的事。事实上,双方之间只有建筑合同关系,没有贷款关系。签发借条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提前收取项目资金。然而,即使它只能通过文件证据被确认为贷款,它也可以通过抵销被包括在支付项目资金的范围内。

由票据付款引起的纠纷相对较多。除了普通的空头支票发行,其他的违规行为也反映在纠纷中。首先,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当建筑企业向项目分包商签发转让支票时,虽然支票上记录了"不可转让"字样,但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几轮转账后,最后一人填写收款人信息,到银行转账。虽然分包商在收到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但他声称收到支票后由于余额不足,已经将支票退还给总承包商。经过调查,法院发现最终收款人不仅是支票存根上记录的企业,而且从未与原被告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支票的内容不能反映实际付款。其次,银行在转让汇票时没有背书。在一个案例中,雇主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商的处理人员,但没有背书,此后,该汇票在没有背书的情况下被多次传阅。背书内容仅反映了雇主对支票最终收款人的背书,既不能准确反映支票的流通过程,也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第三,收票凭证内容不完整。由于票据数量大,流通速度快,票据的收据对于证明货币的支付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支票需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字,以便进行第一手流通,收据需要单独签发,以便随后的支票流通和汇票流通。在实践中,有些采取收据的形式,注明汇票号码、金额或汇票副本;有些使用格式收据。在一些收据和收据中,只记录收到钱的事实,但没有说明票据用于支付,从而导致关于票据和收据或收据是否指向相同金额的争议。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避免纠纷,票据付款的使用应规范化。

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部分工程资金,如果承包人同意或应该同意,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a)向约定的第三方付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和收费单位。承包人对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垫付承包人根据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也有雇主提前向承包商支付项目资金的情况,但基于某些考虑,项目资金通过第三方入账。当双方同意向第三方付款时,有许多情况下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或付款证据不完整。一些发包方在代表他们支付费用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项目的相关性。在涉及代理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于政策原因,雇主在项目获得批准后立即支付项目费用,然后与承包商签订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费用支付标准已经调整,有些费用已经取消或减少,双方都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以前多付的费用,所以雇主只能承担费用。

(2)向合法第三方付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一般只应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应当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据此,如果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予以批准。此外,在分包、分包或附属工程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承担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等外债符合代理或表面代理的特征,相应的债权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承包人也应告知

在实践中,个体承包人或实际施工者恶意逃废债务,引发集体信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或司法机关经常进行干预协调,由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的债权,该债权可抵作工程付款债务。常见的情况是提高工人的工资,其次是提高工伤赔偿。但是,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后,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物以及预付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组织协调,不能擅自向第三方支付,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结算。第二,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付款金额应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内。最后,有必要适当保留证据并寻求有关当局的证词。

四、配房补偿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会用他们开发的房屋来补偿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限制,这种补偿不能像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那样通过所有权的转移来完成。相反,在承包商与买方联系并谈及价格后,开发商直接与买方签订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价实际上是由承包商收取的。这种操作方法本身不规范,容易引起争议。一方面,从程序上看,虽然买受人由承包人指定,但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价由承包人收取,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买受人的义务,同时必须证明房价已由承包人收取。另一方面,如何处理补偿时的房价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必须事先明确约定。

五、冲抵到期金额

扣款本身不属于工程款支付的范畴,但由于某些原因,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包人负有债务,且债务与工程款的债权可以相互抵销,主要体现在四种情况。

(1)扣除甲方的出资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材料是由甲方(发包人)提供的,则应从该部分材料中扣除工程费用,双方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些将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些将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入已付工程造价。后者有许多争议。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要求承包人及时签字确认,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材料的数量和价格。在桩基工程分包商与工程总承包商之间的工程付款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打桩单位,但接收方不是打桩单位的雇员。从施工单位开始,经过总承包商、桩基工程分包商、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甲方提供的钢材没有进行相应的手续,因此,甲方提供的钢材的规格、数量和价格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确认。

(2)扣除违约金

承包商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期违约金

施工中如有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确定金额,可以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扣除。如果不能确认,业主还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在提出维修方案后进行成本鉴定。业主单方面做出的扣除决定对承包商没有影响。

(4)审计罚款的扣除

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审计罚款通常是约定的,即如果提交审查的金额超过核准金额的一定比例,承包商将因审计而被罚款。符合商定条件的审计罚款应从项目资金中抵消。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付款应该是一个相对容易证明的事实。然而,在试点实践中,建设工程支付存在各种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来说,最有效的避免争议的方法是明确规定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并完成各种手续。

《来自刘清钦的回答:》

工程支付中的常见问题:

1.当项目资金直接转入承包商指定的账户时,账单应在每次转账时保存。就条例草案而言,一旦出现问题,便可从条例草案取得证据。

2.当使用直接向个人支付项目资金的申请时,应注意与指定人员履行授权程序。该程序应咨询相关人员,并且需要执行标准程序。许多问题的出现是因为授权程序不够规范,让一些不道德的客户利用法律漏洞,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这里指定的人员需要出具标准化的签收凭证,签收日期和金额应与实际要求一致。

3.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时,需要签署标准的书面协议,并且每次支付都需要有完整的凭证。还需要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以避免第三方恶意欺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一些房地产企业在无力偿还资金时会选择用房子来还债。但是,当使用这种方法时,它不是一种简单的交换模式。它要求开发商与买家签订一些合同,并出具一些有效的发票。只是因为价格不能妥协,开盘后房屋的不确定因素容易引起纠纷。

供你参考,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来自蜗牛一梦的回答:》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工程进度付款。

个别施工单位既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也不按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长期暂停,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未按要求预留。

2.在白皮书中支付项目款项。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对工程结算过程要求不严格,提前借入工程款时,用白纸支付账单,用白纸到达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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