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d90c5的回答:》
“宜春拆迁”改造补偿标准:
周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部门:
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按28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进行补偿。实行分段不分、居民不发奖金、收回被拆除房屋残值等政策。
二、拆迁安置征地价格应当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征地价格)。
三、动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100m2以下、7人(含7人)120m2以上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村、镇、街道统一控制,实行“拆一还一”的政策(包括道路、绿化、空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安置用地)。
《来自爱兔名人的回答:》
伊春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金额:元,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变更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价格,并结算产权调换差额。拆除非公益性房屋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来自灰太狼2代的回答:》
一、拆迁住宅的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以本市历史旧城区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浮20%确定)低于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只有一套产权房,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差价部分不予结算
(二)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宿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计划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在扣除原租金后,按上述标准支付。
(三)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被拆迁房屋的周转面积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原使用面积。
(如果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他应负责过渡期间的公用事业。但是,水、电费用超过原拆除房屋单价标准的,拆除人应当支付超过标准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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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拆迁”改造补偿标准:
周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部门:
为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按28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进行补偿。实行分段不分、居民不发奖金、收回被拆除房屋残值等政策。
二、拆迁安置征地价格应当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征地价格)。
三、动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100m2以下、7人(含7人)120m2以上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村、镇、街道统一控制,实行“拆一还一”的政策(包括道路、绿化、空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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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拆迁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货币补偿金额:元,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变更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价格,并结算产权调换差额。拆除非公益性房屋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被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交换被拆迁人的产权。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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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住宅的最低补偿标准(一)被拆迁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宜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以本市历史旧城区内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浮20%确定)低于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
宜春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低收入家庭,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只有一套产权房,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差价部分不予结算
(二)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宿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计划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在扣除原租金后,按上述标准支付。
(三)过渡期间,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被拆迁房屋的周转面积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原使用面积。
(如果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他应负责过渡期间的公用事业。但是,水、电费用超过原拆除房屋单价标准的,拆除人应当支付超过标准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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