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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43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6-20 22:19:35
简介:关于请问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装修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装修知识要点,小编特此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装修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装修问答怎么样到底好不好,可以多多关注南充装修装饰网。

《来自zoujianbao000的回答:》

1.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竣工并出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账户的整体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85%,但剩余实用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完成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土地增值税应当在注销登记前清算。

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一般在月(季)期结束后15天内按月(季)预缴。年度结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

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来自神马小精灵的回答:》

纳税时间不能像其他税种一样统一规定,而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1 .房地产转让一次交付并支付价款

2房地产分期转让

3 .工程竣工结算前的房地产转让

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因房地产收入转移而无法实际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提前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来自乐正雨眠的回答:》

税务条例

一般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仅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不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2)土地增值税不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收,而且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征收。

(3)土地增值税仅对房地产的“有偿转让”征税,不对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和其他形式的无偿转让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业主和土地使用者将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捐赠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维护义务的人”。

(二)业主和土地使用者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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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时候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09-21 10:10:4743+关注

《来自zoujianbao000的回答:》

1.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竣工并出售;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成账户的整体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85%,但剩余实用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完成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土地增值税应当在注销登记前清算。

纳税人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企业所得税一般在月(季)期结束后15天内按月(季)预缴。年度结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

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来自神马小精灵的回答:》

纳税时间不能像其他税种一样统一规定,而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具体确定。

1 .房地产转让一次交付并支付价款

2房地产分期转让

3 .工程竣工结算前的房地产转让

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因房地产收入转移而无法实际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提前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来自乐正雨眠的回答:》

税务条例

一般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仅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不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

(2)土地增值税不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收,而且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征收。

(3)土地增值税仅对房地产的“有偿转让”征税,不对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和其他形式的无偿转让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业主和土地使用者将财产和土地使用权捐赠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维护义务的人”。

(二)业主和土地使用者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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