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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南充市建设项目数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1为加强南充市建设工程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数据管理。
1.0.3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数据管理。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1.0.3南充市工程数据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1.0.6南充市项目数据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1.0.2本规程根据南充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数据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如果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逐步用缩微胶片和光盘工程档案取代纸质工程档案。属于国家和南充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胶片。其他项目的工程文件应采用缩微胶片。
第二章术语
建筑文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础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成果的图纸。
2.0.3归档
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整理成文件的过程称为卷形成。
2.0.4归档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建立文件档案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直接反映工程质量的外观。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数据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清晰可辨,并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3.0.3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确保各自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故意取款。3.0.4工程数据应为原始数据。复印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由负责人签字。
3.0.5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3.0.6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在合同中对项目数据的编制、单位数量、费用和移交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数据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可由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委托编制。
3.0.8对于纳入城建档案验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档案应在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3.0.11对于施工单位承包的专业施工项目,分包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移交给施工单位。对于总包商承包的专业施工项目,分包商应按本规定要求向总包商提交已形成的施工资料,总包商汇总后提交给施工单位。
3.0.12工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应由专人管理,数据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3.0.13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接受审查。
第四章分类和编号
4.1.1工程资料根据其特点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分为基础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工程数据的主要内容和分类见表A。
4.2.1基建文件可由建设单位按文件形成时间的顺序和类别进行编号。(A1-001) 4.2.2监督数据可以按照数据形成时间的顺序进行编号。(B1-001)
4.2.3施工数据应编号如下:
╳ ╳ ─ ╳ ╳ ─ ╳ ╳ ─ ╳ ╳ ╳
1 2 3 4
注:1为分部工程代码(2位数字),应按附录b规定的代码填写。
2为分部工程代码(2位数字),应按表中附录B规定的代码填写。
3是数据的类别号(2位数字),应按表5.1.2 《工程资料分类表》中规定的类别号填写。4是序列号,根据数据形成时间的顺序从001开始逐一编号。
4.2.4分部工程中的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不同的数据属性和数据形成的顺序进行编号。使用相同形式但不同检验项目的,应按数据形成的顺序分别编号。
4.2.5对于按单位工程管理的不属于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代号应替换为“00”。
4.2.6当同一批材料用于两个以上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时,数据编号中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编码应根据主要使用部位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编码填写。
4.2.7数据编号应填写在特殊数据表格右上角的数据编号栏中;如果没有特殊形式的数据,数据编号应显示在数据右上角的适当位置。
4.2.8施工单位形成的数据序号应与数据形成同步编制;施工单位收集的数据数量应在收集的同时编制。
4.2.9对于同一类别和属性的施工数据,当数量较多时,应建立数据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分为一般管理目录和特殊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定附录c。
4.2.10数据管理目录填写要求:
1项目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的项目名称;
2数据类型:数据项名称,如项目谈判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按时间顺序从1开始;
4摘要:用简洁的语言提示信息内容
5编制单位:数据形成单位名称;
日期:数据形成的日期;
7数据编号:施工数据右上角数据编号中的序号;
8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解释的问题。
第五章基础设施文件
5.0.1基础设施文件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启动之日起对项目的申请、批准和核准。
施工、竣工和归档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材料。根据其性质,可分为:项目决策、建设用地、勘探设计、招标承包、施工、业务、竣工备案等文件。
5.0.2基础设施文件的形成:
5.0.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地和占用批准文件。
5.0.9竣工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5.0.10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原貌和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和竣工的声像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第六章监管数据
6.0.1监理数据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
6.0.2监督数据的形成:
6.0.3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工程见证人,并将见证记录按南充市有关规定提交给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人应当履行证人职责,填写证人记录。
6.0.4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5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6.0.6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制定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程序的现场监理计划,并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监理计划进行现场监理,并在进行现场监理时填写现场监理记录。
6.0.7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8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纪要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0.9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每天记录。
6.0.10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材料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时,应填写监理抽样检查。
6.0.11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不合格项时,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2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并书面报告。6.0.13工程竣工预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
6.0.14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6.0.15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七章施工数据
7.1施工数据的形成
7.1.1施工数据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根据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材料、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
7.1.2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的形成:
7.1.3施工材料和管理数据的形成:
7.1.4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的形成。
7.3.1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于指导正确、规范、科学的施工技术文件和反映工程变化的各种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等。
7.3.2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随工程技术文件一并提交。
审核表应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7.3.3施工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完整、有针对性,并可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关键施工部位和施工季节变化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申请表,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7.3.4四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应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披露。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每次披露都应由双方人员记录和签署。
7.4施工测量
7.4.1施工测量数据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测量结果记录的统称,以确保建筑物的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高程测量记录、楼层平面线形及高程复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高程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7.4.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建筑桩和现场控制网(或建筑控制网),确定建筑平面位置、主控轴线的绝对标高和建筑0.000标高,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7.4.3基础垫层不防水前,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抄测建筑基础、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标高)、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的外轮廓线,并填写基槽平面和标高的实测记录。
7.4.4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在基础垫层的防水保护层上进行墙柱轴线及边线、集水坑和电梯井边线的测量放线和标高测量。在结构楼板上,墙柱轴线和边线、门窗洞口线等。并测量建筑物各大角度的楼层标高和双向垂直度偏差。填写平面图和标高测量记录。
7.4.5本层结构实体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抄测本层0.500米(或+1.000米)的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测量记录。
7.4.6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时测量建筑物外轮廓的垂直度和全高,并填写建筑物外轮廓的垂直度和高程测量记录。
7.4.7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施工中需要变形观测的项目,施工中和竣工后应有变形观测记录。记录应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图并形成报告。
7.4.8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项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应报监理单位检查签字。
7.5建筑材料
7.5.1建筑材料是指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统称,反映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7.5.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安装说明和性能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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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南充市建设项目数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1为加强南充市建设工程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数据管理。
?1.0.3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数据管理。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1.0.3南充市工程数据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1.0.6南充市项目数据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1.0.2本规程根据南充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数据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如果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逐步用缩微胶片和光盘工程档案取代纸质工程档案。属于国家和南充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胶片。其他项目的工程文件应采用缩微胶片。
第二章术语
?建筑文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础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成果的图纸。
?2.0.3归档
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整理成文件的过程称为卷形成。
?2.0.4归档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建立文件档案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直接反映工程质量的外观。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数据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清晰可辨,并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3.0.3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确保各自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故意取款。3.0.4工程数据应为原始数据。复印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由负责人签字。
?3.0.5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3.0.6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在合同中对项目数据的编制、单位数量、费用和移交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数据的技术要求不应是l
?3.0.9施工单位采购和供应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数据,并确保工程数据的可追溯性。各方共同形成的工程材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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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南充市建设项目数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1为加强南充市建设工程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数据管理。
1.0.3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数据管理。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1.0.3南充市工程数据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1.0.6南充市项目数据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1.0.2本规程根据南充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数据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如果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逐步用缩微胶片和光盘工程档案取代纸质工程档案。属于国家和南充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胶片。其他项目的工程文件应采用缩微胶片。
第二章术语
建筑文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础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成果的图纸。
2.0.3归档
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整理成文件的过程称为卷形成。
2.0.4归档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建立文件档案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直接反映工程质量的外观。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数据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清晰可辨,并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3.0.3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确保各自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故意取款。3.0.4工程数据应为原始数据。复印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由负责人签字。
3.0.5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3.0.6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在合同中对项目数据的编制、单位数量、费用和移交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数据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编制,并可由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委托编制。
3.0.8对于纳入城建档案验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档案应在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3.0.11对于施工单位承包的专业施工项目,分包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移交给施工单位。对于总包商承包的专业施工项目,分包商应按本规定要求向总包商提交已形成的施工资料,总包商汇总后提交给施工单位。
3.0.12工程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应由专人管理,数据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3.0.13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接受审查。
第四章分类和编号
4.1.1工程资料根据其特点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分为基础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工程数据的主要内容和分类见表A。
4.2.1基建文件可由建设单位按文件形成时间的顺序和类别进行编号。(A1-001) 4.2.2监督数据可以按照数据形成时间的顺序进行编号。(B1-001)
4.2.3施工数据应编号如下:
╳ ╳ ─ ╳ ╳ ─ ╳ ╳ ─ ╳ ╳ ╳
1 2 3 4
注:1为分部工程代码(2位数字),应按附录b规定的代码填写。
2为分部工程代码(2位数字),应按表中附录B规定的代码填写。
3是数据的类别号(2位数字),应按表5.1.2 《工程资料分类表》中规定的类别号填写。4是序列号,根据数据形成时间的顺序从001开始逐一编号。
4.2.4分部工程中的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不同的数据属性和数据形成的顺序进行编号。使用相同形式但不同检验项目的,应按数据形成的顺序分别编号。
4.2.5对于按单位工程管理的不属于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分部分项工程的代号应替换为“00”。
4.2.6当同一批材料用于两个以上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时,数据编号中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编码应根据主要使用部位的分公司和子分公司项目编码填写。
4.2.7数据编号应填写在特殊数据表格右上角的数据编号栏中;如果没有特殊形式的数据,数据编号应显示在数据右上角的适当位置。
4.2.8施工单位形成的数据序号应与数据形成同步编制;施工单位收集的数据数量应在收集的同时编制。
4.2.9对于同一类别和属性的施工数据,当数量较多时,应建立数据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分为一般管理目录和特殊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定附录c。
4.2.10数据管理目录填写要求:
1项目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的项目名称;
2数据类型:数据项名称,如项目谈判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
3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按时间顺序从1开始;
4摘要:用简洁的语言提示信息内容
5编制单位:数据形成单位名称;
日期:数据形成的日期;
7数据编号:施工数据右上角数据编号中的序号;
8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解释的问题。
第五章基础设施文件
5.0.1基础设施文件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启动之日起对项目的申请、批准和核准。
施工、竣工和归档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材料。根据其性质,可分为:项目决策、建设用地、勘探设计、招标承包、施工、业务、竣工备案等文件。
5.0.2基础设施文件的形成:
5.0.4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地和占用批准文件。
5.0.9竣工备案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形成,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由城建档案馆形成。
5.0.10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原貌和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和竣工的声像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概况表等。
第六章监管数据
6.0.1监理数据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
6.0.2监督数据的形成:
6.0.3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工程见证人,并将见证记录按南充市有关规定提交给承担工程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证人应当履行证人职责,填写证人记录。
6.0.4监理计划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5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6.0.6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制定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程序的现场监理计划,并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职责。监理人员应根据现场监理计划进行现场监理,并在进行现场监理时填写现场监理记录。
6.0.7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6.0.8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纪要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0.9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每天记录。
6.0.10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材料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时,应填写监理抽样检查。
6.0.11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不合格项时,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
6.0.12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并书面报告。6.0.13工程竣工预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
6.0.14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6.0.15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七章施工数据
7.1施工数据的形成
7.1.1施工数据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根据其性质,可分为: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施工材料、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
7.1.2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的形成:
7.1.3施工材料和管理数据的形成:
7.1.4施工测量、施工记录、施工试验的形成。
7.3.1施工技术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用于指导正确、规范、科学的施工技术文件和反映工程变化的各种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等。
7.3.2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随工程技术文件一并提交。
审核表应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7.3.3施工计划的编制内容应完整、有针对性,并可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关键施工部位和施工季节变化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申请表,报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7.3.4四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应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披露。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工长组织交底。每次披露都应由双方人员记录和签署。
7.4施工测量
7.4.1施工测量数据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测量结果记录的统称,以确保建筑物的位置、尺寸、标高和变形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平面高程测量记录、楼层平面线形及高程复测记录、建筑物垂直度及高程测量记录、变形观测记录等。
7.4.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单位工程建筑桩和现场控制网(或建筑控制网),确定建筑平面位置、主控轴线的绝对标高和建筑0.000标高,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7.4.3基础垫层不防水前,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抄测建筑基础、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标高)、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的外轮廓线,并填写基槽平面和标高的实测记录。
7.4.4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础平面图,在基础垫层的防水保护层上进行墙柱轴线及边线、集水坑和电梯井边线的测量放线和标高测量。在结构楼板上,墙柱轴线和边线、门窗洞口线等。并测量建筑物各大角度的楼层标高和双向垂直度偏差。填写平面图和标高测量记录。
7.4.5本层结构实体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抄测本层0.500米(或+1.000米)的标高线。填写楼层标高测量记录。
7.4.6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时测量建筑物外轮廓的垂直度和全高,并填写建筑物外轮廓的垂直度和高程测量记录。
7.4.7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或施工中需要变形观测的项目,施工中和竣工后应有变形观测记录。记录应包括:变形观测点布置图、变形量、时间-荷载关系图并形成报告。
7.4.8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项施工测量成果的同时,应报监理单位检查签字。
7.5建筑材料
7.5.1建筑材料是指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统称,反映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7.5.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安装说明和性能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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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数据管理条例(高清版)。pdf和讲座,如何做资料员,技术交底(数据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草稿、南充的).DOC、安全文件.chm 、 建筑工程资料员手册》土木工程技术员资料员教程,土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1、一般规定、术语3、基本规定4、分类和编号5、基础设施文件6、监督数据7、施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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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南充市建设项目数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1为加强南充市建设工程数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数据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0.2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数据管理。
?1.0.3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数据管理。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1.0.3南充市工程数据的管理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
?1.0.6南充市项目数据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1.0.2本规程根据南充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编制。
?1.0.4工程数据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如果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工程数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计算机管理。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的工程档案,应逐步用缩微胶片和光盘工程档案取代纸质工程档案。属于国家和南充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应采用缩微胶片。其他项目的工程文件应采用缩微胶片。
第二章术语
?建筑文件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础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竣工图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成果的图纸。
?2.0.3归档
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整理成文件的过程称为卷形成。
?2.0.4归档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建立文件档案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数据,直接反映工程质量的外观。
第三章基本规定
?3.0.1工程数据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工程资料应清晰可辨,并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3.0.3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确保各自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故意取款。3.0.4工程数据应为原始数据。复印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由负责人签字。
?3.0.5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3.0.6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在合同中对项目数据的编制、单位数量、费用和移交期限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数据的技术要求不应是l
?3.0.9施工单位采购和供应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0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数据,并确保工程数据的可追溯性。各方共同形成的工程材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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