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爱兔名人的回答:》
每个地区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会有所不同。
高档的,新建的大约1.1元(如果加上智力费的话是1.3元),早期的是0.87元/平方米/月。多层0.32\0.38\0.45是大多数,通常在0.5和0.9之间。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各类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的协议,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维修、翻新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公共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的物业种类和收费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和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收取代理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化经营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应根据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物业的硬件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水平,实施分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建筑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相应档次范围内提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实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按规定提取;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色管理费;5、保安费;6、物业管理公司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称费用,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以外的材料消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业主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和业主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提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说明备案,并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规划要求并由专人24小时监管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停车场(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特殊车辆如进入居民区执行公务、修理、救援等特殊车辆,以及车主的移动车辆、送货车辆和一小时内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费。车辆临时停放超过一小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运行电费,应当计入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的方式进行单独核算、公开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和办公用电不得与业主共用。住宅物业公共电费的分摊方法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可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泵的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按面积、户数、常住人口或月票分成等级,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使用零票收取电梯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和支付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当向承担代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物业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采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如有剩余,应结转至下一个采暖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后,应当将其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计入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在入住或者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根据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的有关规定,不接受或退还装修保证金。房屋装修完成后,没有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发现装修违反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扣除装修保证金,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相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的收费协议应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未经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每次不得提前6个月以上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擅自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相同性质和内容的费用。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经批准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出示《装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和收支进行监督,审查确定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主要费用和公用事业费的分配办法,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服务合同(协议),按时缴纳相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市(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时,应当听取业主、用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和用户有权举报,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收费员证》
我国《来自李氏二小生的回答:》第76条规定,“建筑面积内的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第51条《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条例》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因此,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住所。如需更改,必须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由行业委员会盖章。之后,你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
《物业管理条例》
公园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管理规章和议事规则;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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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爱兔名人的回答:》
每个地区的住宅物业管理费会有所不同。
高档的,新建的大约1.1元(如果加上智力费的话是1.3元),早期的是0.87元/平方米/月。多层0.32\0.38\0.45是大多数,通常在0.5和0.9之间。
园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各类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和使用人签订的协议,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维修、翻新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公共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的物业种类和收费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和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收取代理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化经营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应根据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物业的硬件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水平,实施分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建筑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相应档次范围内提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实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按规定提取;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色管理费;5、保安费;6、物业管理公司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本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称费用,是指除工资和福利费以外的材料消耗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业主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和业主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提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说明备案,并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50%缴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规划要求并由专人24小时监管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停车场(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区。特殊车辆如进入居民区执行公务、修理、救援等特殊车辆,以及车主的移动车辆、送货车辆和一小时内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费。车辆临时停放超过一小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设施的运行电费,应当计入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的方式进行单独核算、公开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和办公用电不得与业主共用。住宅物业公共电费的分摊方法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可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泵的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按面积、户数、常住人口或月票分成等级,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使用零票收取电梯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和支付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增加。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当向承担代理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理费,代理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物业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采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如有剩余,应结转至下一个采暖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后,应当将其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计入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在入住或者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房屋装修保证金。根据房屋装修结构安全审批的有关规定,不接受或退还装修保证金。房屋装修完成后,没有违反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退还全部装修押金;发现装修违反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扣除装修保证金,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相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的收费协议应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未经业主和使用人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每次不得提前6个月以上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擅自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相同性质和内容的费用。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费用。经批准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出示《装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费,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和收支进行监督,审查确定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主要费用和公用事业费的分配办法,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服务合同(协议),按时缴纳相关应缴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市(县)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时,应当听取业主、用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和用户有权举报,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收费员证》
我国《来自李氏二小生的回答:》第76条规定,“建筑面积内的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所有,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第51条《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条例》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因此,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住所。如需更改,必须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由行业委员会盖章。之后,你可以在工商部门登记。
《物业管理条例》
公园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管理规章和议事规则;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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