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灯泡大怪兽的回答:》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在债权最大限度内,用抵押担保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它和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
(1)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未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担保的最大债权额,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担保该数额内的债权。例如:张以一处房产为抵押,与债权人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保证未来可能发生的最高额为100万元的债权。但是,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该债权是独立的而不是连续的。
(2)最高额抵押担保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的债权。虽然抵押担保的范围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金额却无法确定。只有一个“债权的最大限度”。比如张一月份向李借了20万,三月份又借了30万,五月份又借了40万,六月份又借了60万,八月份又借了40万等等。张借款并于年内还清。只要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的抵押财产保证偿还贷款不超过100万元。但是,一般抵押权担保现有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从一开始就确定。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可以保证一个抵押合同和一个抵押登记在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不仅省时、省力、省钱,而且加快了资金的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应明确界定有担保债权的最高数额。如果对最高金额没有约定,则应认为最高金额抵押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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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抵押的最大金额由未来的债权担保。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成立前必须有债权存在,即抵押权是在债权存在的前提下成立的,抵押权是指存在的债权。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发生时的从属关系。然而,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担保未来的债务。由于这一特点,最高额抵押不再受制于抵押的发生。
第二,有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具体的债权类型上,还表现在具体的债权数额上。但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未来债权并不具体。未来的债权是否会发生,债权的种类是什么,债权的数额是多少都是不确定的。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由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只能在达到最终清偿期时才能确定。
第三,被抵押的债权有一个最大数额。对于一般抵押,最高或最低金额没有限制,因为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是在抵押设定时确定的。但是,最高额抵押是不同的,因为在抵押管理中,债权是不确定的,抵押物是特定的,抵押物的所有人都可以确定。他们不能用有限的价值担保物来担保未来数不清的债务,否则会给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抵押担保的未来债权设定一个高限额。
第四,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一般抵押只担保已经存在的债权,通常这些债权是独立的债权。至于死亡
第五,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中订立特殊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了抵押,而没有规定最高抵押,他们只能认为他们已经确立了一般抵押。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这里的“不可转让”是指在会计期末之前的债权,由于不确定性不能转让。自决算之日起,债权已被确认,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债权。这样,在抵押权人实际行使抵押权之前,清有权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也可以随之转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实际上与一般抵押没有多大区别,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允许转让。
《担保法》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这是控制抵押品价值的权利,而不是控制实体的权利。换句话说,抵押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不是担保物的使用和收入。应当指出,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抵押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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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在债权最大限度内,用抵押担保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它和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
(1)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未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担保的最大债权额,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担保该数额内的债权。例如:张以一处房产为抵押,与债权人李某签订抵押合同,保证未来可能发生的最高额为100万元的债权。但是,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该债权是独立的而不是连续的。
(2)最高额抵押担保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的债权。虽然抵押担保的范围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金额却无法确定。只有一个“债权的最大限度”。比如张一月份向李借了20万,三月份又借了30万,五月份又借了40万,六月份又借了60万,八月份又借了40万等等。张借款并于年内还清。只要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的抵押财产保证偿还贷款不超过100万元。但是,一般抵押权担保现有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从一开始就确定。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可以保证一个抵押合同和一个抵押登记在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不仅省时、省力、省钱,而且加快了资金的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应明确界定有担保债权的最高数额。如果对最高金额没有约定,则应认为最高金额抵押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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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抵押的最大金额由未来的债权担保。在一般抵押权中,抵押权成立前必须有债权存在,即抵押权是在债权存在的前提下成立的,抵押权是指存在的债权。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不存在。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发生时的从属关系。然而,最高额抵押的设立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担保未来的债务。由于这一特点,最高额抵押不再受制于抵押的发生。
第二,有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一般抵押担保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具体的债权类型上,还表现在具体的债权数额上。但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未来债权并不具体。未来的债权是否会发生,债权的种类是什么,债权的数额是多少都是不确定的。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由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只能在达到最终清偿期时才能确定。
第三,被抵押的债权有一个最大数额。对于一般抵押,最高或最低金额没有限制,因为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是在抵押设定时确定的。但是,最高额抵押是不同的,因为在抵押管理中,债权是不确定的,抵押物是特定的,抵押物的所有人都可以确定。他们不能用有限的价值担保物来担保未来数不清的债务,否则会给债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抵押担保的未来债权设定一个高限额。
第四,对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一般抵押只担保已经存在的债权,通常这些债权是独立的债权。至于死亡
第五,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中订立特殊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了抵押,而没有规定最高抵押,他们只能认为他们已经确立了一般抵押。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这里的“不可转让”是指在会计期末之前的债权,由于不确定性不能转让。自决算之日起,债权已被确认,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债权。这样,在抵押权人实际行使抵押权之前,清有权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也可以随之转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实际上与一般抵押没有多大区别,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应当允许转让。
《担保法》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这是控制抵押品价值的权利,而不是控制实体的权利。换句话说,抵押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不是担保物的使用和收入。应当指出,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抵押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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