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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阳台违建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25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6-19 14: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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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我爱答题的回答:》

如果你买商品房,那要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涉及密封阳台。有些地方有规定。顺便说一句,阳台不能非法建造。例如,先建后批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或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一个人可以把自己的土地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己的私人土地,另一种是自己承包的土地,实际上属于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少批多建,也就是批准你建40平方米。如果你建50平方米,属于基础扩建,或者批准你建3层,你建4层,第4层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基础扩大并超过地面,应将其完全拆除,因为没有办法纠正超出地面的基础。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在批准前建造,并且墙也属于建筑物。如果严格来说,这也是一个违章建筑,这要看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偷懒。

《来自yang1243126380的回答:》

1.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享有对自己房屋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他对他的房子进行了必要的添加、装饰和翻新,这是行使处置权的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业主与原房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双方未经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原因是:如果业主不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他将无法获得自己财产的钥匙,因此该合同是一种霸王合同,无效,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3.所有者和财产是管理者和消费者(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人,该所有人对阳台拥有专属所有权,可以独立使用。

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该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即物业管理经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相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5.总而言之,业主当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标准合同。该法律的适用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 (2)条和第41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标准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承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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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阳台违建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10-30 08:44:3325+关注

《来自我爱答题的回答:》

如果你买商品房,那要看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涉及密封阳台。有些地方有规定。顺便说一句,阳台不能非法建造。例如,先建后批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或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一个人可以把自己的土地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己的私人土地,另一种是自己承包的土地,实际上属于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少批多建,也就是批准你建40平方米。如果你建50平方米,属于基础扩建,或者批准你建3层,你建4层,第4层属于违章建筑。如果基础扩大并超过地面,应将其完全拆除,因为没有办法纠正超出地面的基础。建筑物的所有人应在批准前建造,并且墙也属于建筑物。如果严格来说,这也是一个违章建筑,这要看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偷懒。

《来自yang1243126380的回答:》

1.中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享有对自己房屋的完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他对他的房子进行了必要的添加、装饰和翻新,这是行使处置权的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业主与原房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双方未经协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无效合同。原因是:如果业主不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他将无法获得自己财产的钥匙,因此该合同是一种霸王合同,无效,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3.所有者和财产是管理者和消费者(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所购房屋的所有人,该所有人对阳台拥有专属所有权,可以独立使用。

4.业主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应该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关系,即物业管理经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相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5.总而言之,业主当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标准合同。该法律的适用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 (2)条和第41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标准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承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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