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装修公司 >文章页

安庆市拆迁是怎么补偿的?

来源:南充装修装饰网 浏览数:35次查看 发布时间:2025-06-17 18:32:58
简介:关于安庆市拆迁是怎么补偿的?的相关装修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装修知识要点,小编特此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装修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装修问答怎么样到底好不好,可以多多关注南充装修装饰网。

《来自ch0401的回答:》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装饰措施

2005年3月25日09336028

《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

第58号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2005年1月5日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向依法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及在被拆迁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从事征地拆迁的机构承担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将在征地所在地乡(镇)、村公布征地权限、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和面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办理期限。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证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之日起,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植树和建(构)筑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镇)、村进行公告或者组织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用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三)征收的水果、茶叶、桑树等园地,按园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收获的,为前3年同类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

(四)征收的鱼塘、荷塘、芦苇塘、凌塘等水域,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村(组)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按干旱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根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每安置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除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安置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用土地无收入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将被重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计算方法是,将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每个被征用单位在征用前所占用的平均土地数量。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被安置人员个人支付安置补助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产值给予补偿;多年生作物应按其年产值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人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不予补偿;不满2年的,按存栏费的3至4倍补偿。

(3)如果用材林树干胸径平均,防护林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交换房屋产权补偿安置。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面积可按家庭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控制,超出部分可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安置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进行。拆除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并与安置房结清差价。

第十九条对使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根据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确定的房屋面积应当以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土地面积为准。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给予每个家庭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下列费用:

(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安置费用;

(二)因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的,按重置价格计入新的结算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或停业的,对停产或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征地公告后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的树木;

(四)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拆迁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住宅建设用地的;

(六)无权批准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予以

(七)擅自转让、出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市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同时,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征用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自夏天的回答:》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屋按重置价格评估折旧,按评估补偿价格补偿。

2.拆迁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附属建筑指房屋、厨房、厕所、猪栏等)的补偿标准。下同)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在冀州区和清远区辖区内建成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按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主要建筑物面积予以安置。冀州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清远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8日期间,持有土地证或产权证的新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折旧补偿,并按主体房屋面积进行安置。未办理建房手续的,由两个区政府依法对主体建筑进行处罚,并按建筑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或安置,业主应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两个区政府应当强行拆除

7.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为:拆迁补贴:40元/间;过渡补贴:从被拆迁户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之日止,按每月4元/平方米的主住房面积计算,但不超过18个月。管道拆除燃气安装补贴:1200元/户;拆除固定电话补贴158元/部;有线电视拆除补贴:120元/户;拆除自来水补贴:200元/户;取消电费补贴:200元/户。上述补贴将在被搬迁家庭完成搬迁后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家庭。井及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8、违法建筑处罚收入属于两个区政府,主要用于拆迁工作补贴。

《来自f3856的回答:》

房屋拆迁前应当进行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价×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新价格,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南充装修装饰网提供南充装修公司排名与装饰公司排名,让您轻松找到靠谱的装修公司及装修效果图。网站免费发布南充装修招标,找优质家装、工装公司就到南充装修网!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安庆市拆迁是怎么补偿的?的详细装修介绍和相关装修说明,装修问答栏目还介绍了装修行业好不好及怎么样的问题,关注装修问答更多栏目内容,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装修问答怎么挑选选哪个的要点,是您装修问答装修参考的小助手。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s://dajiafc.com/article/258581.html

点赞 890收藏 98
装修要花多少钱?
3份精准装修报价PK知底价!
装修效果图
  • 友情链接
  • 装修美图
  • 热门公司
  • 热门攻略
  • 热门专题
  • 热门城市
  • 附近城市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商务合作 | 在线招聘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2018 www.dajiafc.com 大家装修网网和设计师社区 保留所有权利

Copyright 2010-2020 zx123.cn,大家装修网装修平台 — 大家装修网科技有限公司版本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免费热线:4000-000-000 / 0571-00000000 ICP备案证书号:蜀ICP备12015828号 手机版 | 电脑版

安庆市拆迁是怎么补偿的?

作者:南充装修装饰网2020-10-31 09:48:5335+关注

《来自ch0401的回答:》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装饰措施

2005年3月25日09336028

《安庆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

第58号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朱读稳

2005年1月5日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向依法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及在被拆迁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从事征地拆迁的机构承担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将在征地所在地乡(镇)、村公布征地权限、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和面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办理期限。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证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自征地公告之日起,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植树和建(构)筑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镇)、村进行公告或者组织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用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安置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三)征收的水果、茶叶、桑树等园地,按园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收获的,为前3年同类土地平均年产值的6倍;

(四)征收的鱼塘、荷塘、芦苇塘、凌塘等水域,按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村(组)前3年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按干旱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根据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每安置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三)除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安置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四)征用土地无收入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将被重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的计算方法是,将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每个被征用单位在征用前所占用的平均土地数量。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被安置人员个人支付安置补助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产值给予补偿;多年生作物应按其年产值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人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不予补偿;不满2年的,按存栏费的3至4倍补偿。

(3)如果用材林树干胸径平均,防护林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交换房屋产权补偿安置。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面积可按家庭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控制,超出部分可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安置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进行。拆除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并与安置房结清差价。

第十九条对使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根据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偿。

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确定的房屋面积应当以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土地面积为准。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给予每个家庭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下列费用:

(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安置费用;

(二)因拆除设备无法恢复的,按重置价格计入新的结算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或停业的,对停产或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征地公告后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的树木;

(四)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批准拆迁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住宅建设用地的;

(六)无权批准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予以

(七)擅自转让、出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市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同时,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征用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自夏天的回答:》

1、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屋按重置价格评估折旧,按评估补偿价格补偿。

2.拆迁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附属建筑指房屋、厨房、厕所、猪栏等)的补偿标准。下同)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在冀州区和清远区辖区内建成的所有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按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并按主要建筑物面积予以安置。冀州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清远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8日期间,持有土地证或产权证的新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应按房屋重置价格进行折旧补偿,并按主体房屋面积进行安置。未办理建房手续的,由两个区政府依法对主体建筑进行处罚,并按建筑重置价格折旧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或安置,业主应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两个区政府应当强行拆除

7.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标准为:拆迁补贴:40元/间;过渡补贴:从被拆迁户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之日止,按每月4元/平方米的主住房面积计算,但不超过18个月。管道拆除燃气安装补贴:1200元/户;拆除固定电话补贴158元/部;有线电视拆除补贴:120元/户;拆除自来水补贴:200元/户;取消电费补贴:200元/户。上述补贴将在被搬迁家庭完成搬迁后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家庭。井及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8、违法建筑处罚收入属于两个区政府,主要用于拆迁工作补贴。

《来自f3856的回答:》

房屋拆迁前应当进行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基准地价×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新价格,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不感兴趣
杭州装修要花多少钱?

城市合伙人 | 商家入驻 | 关于我们 | 在线招聘

装修咨询热线:4000--00-000

ICP备案证书号:蜀ICP备12015828号

触屏版 |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