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庞梦月的回答:》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全年的纳税调整。1.企业在年终结账前必须注意两大问题: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全年的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纳税人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或备案事项的审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都属于结算前的必要程序。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不同引起的税收调整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条件与会计确认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会计核算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有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才能确认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显然,税法中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比较宽松,造成了收入尚未在会计上确认的情况,在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应该注意这种差异所造成的税收差异。3.流转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日期是流转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那么开具发票的部分是否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不同的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以及特殊销售收入作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是否提供服务为前提。因此,虽然企业的业务已开具发票,但尚未出售或提供劳务,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但会出现应纳流转税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来自姜波鸿的回答:》
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属于财政资金,被视为收入处理,不抵销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应判断政府补贴是否属于非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所得税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应当在收到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水[〔2009〕8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企业可提供资金拨付凭证,且(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基金和基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偿还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分,应重新计入获得资金后第6年的总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重新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来自贾娟妍的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和第67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形式的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作为拟转让的投资或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视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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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庞梦月的回答:》
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全年的纳税调整。1.企业在年终结账前必须注意两大问题: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申报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全年的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纳税人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申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优惠或备案事项的审批,还是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都属于结算前的必要程序。2.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条件不同引起的税收调整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条件与会计确认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税法规定的四个条件外,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会计核算需要满足“经济利益是否有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才能确认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显然,税法中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比较宽松,造成了收入尚未在会计上确认的情况,在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应该注意这种差异所造成的税收差异。3.流转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开具发票的日期是流转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那么开具发票的部分是否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不同的税种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两者是不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以及特殊销售收入作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是否提供服务为前提。因此,虽然企业的业务已开具发票,但尚未出售或提供劳务,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但会出现应纳流转税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纳税人应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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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属于财政资金,被视为收入处理,不抵销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应判断政府补贴是否属于非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纳税所得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所得税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不属于非税收入的,应当在收到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水[〔2009〕87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扣除:(1)企业可提供资金拨付凭证,且(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基金和基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支出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偿还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分,应重新计入获得资金后第6年的总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重新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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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和第67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所指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形式的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允许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作为拟转让的投资或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视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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