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兔兔321的回答:》
据公安部门介绍,在改造后的武汉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外国买家,只要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或价格在30万元以上,就可以申请武汉本地户口。此外,外人在购房时必须知道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是否已向公安局备案。据了解,由于已经向公安局备案的开发商不多,购房者可以查询他们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向公安局备案。如该房屋已备案,购房人可持房产证和土地证到公安局户口所在地,但购房合同不能作为户口证明。那么,外人在武汉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如何管理自己的账户呢?
一、搬运条件:
根据2003年5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所有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七个城区范围内,即江安、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以及东湖长清花园、神龙、韩强、东京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江夏区五村一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内购买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可申请在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不超过3人。购房者在申请居住后可以依法转让或出售商品房,境外购房人不再享受申请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1996年10月7日购房者签订合同后,由本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用房、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
二.程序:
(1)凡购买住房并申请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必须向武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收到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登记申请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共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采购合同和完整的采购发票;原居住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和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买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有派出所签字)。
(3)在收到武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后,申请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开立《准予迁入证明》账户,并凭《准予迁入证明》账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的上述规定,外国人在武汉购房和购房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因此,外国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其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如果他们不能判断,他们可以咨询开发商和公安部门。对于不符合入住条件但开发商承诺入住的,买方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入住期限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听取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否则,一旦开发商不能进入该房屋,如果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买方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的上述规定,16岁以下的外国人
1.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红山区等7个中心城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无常住户口并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应于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他们可以在市中心城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总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住房,并可以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农业转非农业”账户。
2.户籍不在本市、本市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且总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在武汉申请非农业户口。
3.凡在1996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的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心城区购买的商品住宅总价超过30万元,或购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均可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18岁以下的子女)申请非农业户口住房。
5、在市中心申请购房,在武汉市公安局大厅申请许可证;如果你在遥远的城市申请购房,你应该在遥远的城市政府中心或公安局设立的办公窗口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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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兔兔321的回答:》
据公安部门介绍,在改造后的武汉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外国买家,只要面积达到120平方米或价格在30万元以上,就可以申请武汉本地户口。此外,外人在购房时必须知道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是否已向公安局备案。据了解,由于已经向公安局备案的开发商不多,购房者可以查询他们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向公安局备案。如该房屋已备案,购房人可持房产证和土地证到公安局户口所在地,但购房合同不能作为户口证明。那么,外人在武汉购买商品房时应该如何管理自己的账户呢?
一、搬运条件:
根据2003年5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所有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七个城区范围内,即江安、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以及东湖长清花园、神龙、韩强、东京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江夏区五村一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且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内购买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可申请在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不超过3人。购房者在申请居住后可以依法转让或出售商品房,境外购房人不再享受申请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1996年10月7日购房者签订合同后,由本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用房、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
二.程序:
(1)凡购买住房并申请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必须向武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收到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登记申请或从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共门户网站下载《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填写。
(2)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采购合同和完整的采购发票;原居住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和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房屋购买地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有派出所签字)。
(3)在收到武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后,申请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开立《准予迁入证明》账户,并凭《准予迁入证明》账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律师提示: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的上述规定,外国人在武汉购房和购房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否则不能办理。因此,外国人在武汉购房入户,应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其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符合入户条件。如果他们不能判断,他们可以咨询开发商和公安部门。对于不符合入住条件但开发商承诺入住的,买方应就此问题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入住期限和违约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听取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否则,一旦开发商不能进入该房屋,如果开发商不承认口头承诺,买方将无法向开发商索赔。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的上述规定,16岁以下的外国人
1.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红山区等7个中心城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无常住户口并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应于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他们可以在市中心城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总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住房,并可以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办理“农业转非农业”账户。
2.户籍不在本市、本市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且总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可以在武汉申请非农业户口。
3.凡在1996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的中国公民,如果在中心城区购买的商品住宅总价超过30万元,或购买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均可申请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即18岁以下的子女)申请非农业户口住房。
5、在市中心申请购房,在武汉市公安局大厅申请许可证;如果你在遥远的城市申请购房,你应该在遥远的城市政府中心或公安局设立的办公窗口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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