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狄宏峻的回答:》
用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村或者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均人数分配给每户。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原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种树木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声明。
《来自项德元的回答:》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他们真正享有统一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第四条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中农民的权益。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合同期。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截留或者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第七条发展第二、三产业,实现失地农民非农就业,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第八条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代农业集约化水平将逐步提高,通过减少农民数量,促使更多农民离开土地致富。
《来自卫高超的回答:》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山、沟、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的积极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有农村土地管辖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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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狄宏峻的回答:》
用人单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村或者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均人数分配给每户。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原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特种树木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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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他们真正享有统一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第四条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中农民的权益。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的剩余合同期。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截留或者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第七条发展第二、三产业,实现失地农民非农就业,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第八条农民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实现、维护和发展农民的根本利益。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代农业集约化水平将逐步提高,通过减少农民数量,促使更多农民离开土地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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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山、沟、滩(洲)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土地承包的积极性。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有农村土地管辖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和承包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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