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Genesisff的回答:》
我很高兴为你解决这个问题。
建设项目施工总结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概况;
2.合同要求和合同完成情况;
3、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困难的情况;
4.施工和变更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变更;
5、今后同类工程施工注意事项及措施。
根据不同的要求,突出不同的要点。然而,有一个共同点:项成就是主要的。
《来自不一样的天空_7590的回答:》
项目完成摘要
施工概况和过程
1、XXX厂房项目位于XX市,由XXX投资开发,XXX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地质勘察,XXX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XXX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为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二层厂房,建筑面积2428㎡,总造价181.16万元。本工程基础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基础承台混凝土为C25,基础垫层混凝土C15为150 mm,砌体采用MU7.5页岩砖和M7.5混合砂浆。室内装修采用一般抹灰和白灰色水扫。门窗分别采用卷帘门、防盗铁门、防火门和银白色铝合金窗。外墙装饰采用玻璃马赛克墙面。屋面为1: 2.5水泥防水砂浆20厚找平层;聚氨酯3毫米防水涂料;100毫米泡沫混凝土保温层和2%坡度。
2.本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项目进展如下:
本工程于2009年9月下旬完成桩基工程。X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了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桩反射波试验,满足设计要求。0.00以上的承台、基础梁和结构的施工将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结构将于2010年1月下旬封顶。在此期间,内外墙砌筑、外墙装饰、门窗安装等工程施工穿插进行。2010年3月初,整个项目基本完成。
《来自JJT橆的回答:》
分包建设项目无效。通过分包实际获得的“差价”(所谓管理费)是“非法收入”,应予以没收。未实际获得的“差价”部分的索赔将不予支持。作为分包商,第四方(实际施工方)可以要求查阅无效合同并收取费用。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以根据无效合同全额收费,第四方无权获得“分包管理费”。在价格固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只能根据其实际资质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收取费用,“分包管理费”的第四方无权收取此类费用。上述依据是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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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总结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概况;
2.合同要求和合同完成情况;
3、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困难的情况;
4.施工和变更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变更;
5、今后同类工程施工注意事项及措施。
根据不同的要求,突出不同的要点。然而,有一个共同点:项成就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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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摘要
施工概况和过程
1、XXX厂房项目位于XX市,由XXX投资开发,XXX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地质勘察,XXX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XXX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为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二层厂房,建筑面积2428㎡,总造价181.16万元。本工程基础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基础承台混凝土为C25,基础垫层混凝土C15为150 mm,砌体采用MU7.5页岩砖和M7.5混合砂浆。室内装修采用一般抹灰和白灰色水扫。门窗分别采用卷帘门、防盗铁门、防火门和银白色铝合金窗。外墙装饰采用玻璃马赛克墙面。屋面为1: 2.5水泥防水砂浆20厚找平层;聚氨酯3毫米防水涂料;100毫米泡沫混凝土保温层和2%坡度。
2.本项目开工日期为2009年9月15日。项目进展如下:
本工程于2009年9月下旬完成桩基工程。X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了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桩反射波试验,满足设计要求。0.00以上的承台、基础梁和结构的施工将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结构将于2010年1月下旬封顶。在此期间,内外墙砌筑、外墙装饰、门窗安装等工程施工穿插进行。2010年3月初,整个项目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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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建设项目无效。通过分包实际获得的“差价”(所谓管理费)是“非法收入”,应予以没收。未实际获得的“差价”部分的索赔将不予支持。作为分包商,第四方(实际施工方)可以要求查阅无效合同并收取费用。在固定价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可以根据无效合同全额收费,第四方无权获得“分包管理费”。在价格固定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员只能根据其实际资质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收取费用,“分包管理费”的第四方无权收取此类费用。上述依据是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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