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OK的回答:》
餐饮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并选择使用方便、通风、给排水条件和供电良好的区域。第2.0.2条严禁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内修建餐饮建筑。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遵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3条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根据人流和物流分别设置,并妥善处理易燃、易爆和废弃物的运输和储存路线及场地。第2.0.4条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厨房(或餐厅)的油烟、气味、噪音和废弃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第2.0.5条一、二级餐厅和一级餐厅的建筑应提供适当的停车位。
《来自shawn黄黄的回答:》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餐饮建筑的设计质量,确保餐饮建筑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和卫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下列三类餐饮建筑设计(包括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
一、商务餐厅(以下简称餐厅);
二、经营冷热餐馆(以下简称餐馆);
三、非营业性食堂(以下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厅建筑分为三层。
一流的餐厅是接受宴会和小吃的高级餐厅。其座椅装饰无忧,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等和二等餐馆是接受宴会和零餐的中间餐馆。餐厅有相对舒适的座位安排和相对完善的设施设备。
三级和三级餐厅,普通餐厅,零餐。
第1.0.4条餐厅建筑分为两层。
一流的餐厅是无忧无虑、环境舒适、设施设备标准高的高级餐厅。
二级和二级餐馆是普通餐馆。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两层。
头等舱和头等舱餐厅都有舒适的座位安排。
二级和二级食堂的座位安排应符合基本要求。
第1.0.6条餐饮建筑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体规划
第2.0.1条餐饮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并选择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有给排水和供电条件的区域。
第2.0.2条严禁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内修建餐饮建筑。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遵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根据人流和物流分别设置,并妥善处理易燃、易爆和废弃物的运输和储存路线及场地。
第2.0.4条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厨房(或餐厅)的油烟、气味、噪音和废弃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厅和一级餐厅的建筑应提供适当的停车位。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总则
第3.1.1条餐厅、餐厅和食堂由餐厅或食堂、公共部分、厨房或食品制备室及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各餐厅、餐厅、食堂的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100个以上的餐厅和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包括附属部分)的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餐厅厨房的比例应该是1:1.1;餐厅和厨房的比例应该是1: 1。
第二,厨房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3.1.6条防蝇、防鼠、防虫、防鸟、防尘、防潮等措施。与餐饮建筑相关的场所。
第3.1.7条餐饮建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拖把池和清洁工具存放处。如果条件允许,应提供单独的房间。
第二节餐厅、餐厅和公共场所
第3.2.1条餐厅或餐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餐厅和小餐厅不应小于2.60米;空调不应小于2.40米;
二、大餐厅和食堂不应小于3.00米;
三、餐厅和食堂最低处的专用顶棚不应小于2.40米.
第3.2.2条餐厅和餐厅内的餐桌向前摆放时,桌边至桌边(或墙面)的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只有用餐者通过,从餐桌到餐桌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35米;工作台边缘到内壁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90米;
第二,当服务员经过时,从桌子到桌子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80米;工作台边缘到内壁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35米;
三、有车通行时,表到表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10米;
四、本表采用其他类型和安排,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来自我爱兔兔的回答:》
你好,主食生产室:指半成品加工场所,如大米、面条、豆类和杂粮。
9.主食热加工间:指半成品主食蒸、煮、烤、烤、炸、炸的加工场所。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洗肉、去皮、剔骨和切片;刮鳞、削须、破腹、清洗鱼虾等。家禽的拔毛、去内脏和清洗;海鲜的毛发、浸泡、挑选和清洗;采摘、清洗等蔬菜的加工场所。
11.副食品精加工间:将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按照菜肴的要求进行清洗、切割、称重、调配成半成品菜肴的加工场所。
12.烹饪热加工室:指将加工好的半成品菜肴进行油炸、油炸、熟制、油炸、蒸、炖、煮等的热加工场所。
13.冷却肉加工室:包括冷却肉生产和调配室,也称为腌菜室和卤汁室。本规范统称为冷却肉加工室。冷却肉加工场所是指将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副食品经过蒸煮、腌制、熏制、卤制、油炸和油炸成为熟食的加工场所。冷肉调配处是指将生、冷、熟食品按不同要求进行切割、称重、调配成冷菜的加工场所。
14.风味餐厅的特殊加工室:如烤箱室(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室等。应按要求设置,其热加工室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品的分拣、配送和临时储存。
16.交货地点:主副食品成品、小吃、热饮、冷饮等的地点。被送到餐厅或餐厅。
17.小卖部:指出售香烟、糖、酒和零星食品的地方。
18.实验室:主要指加工食品检验办公室。
19.仓库:包括主食仓库、冷藏仓库、干菜仓库、调料仓库、蔬菜仓库、饮料仓库、杂品仓库、养生池等。
厨房是餐饮企业的生产部门。它的运作直接关系到菜肴的质量和餐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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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并选择使用方便、通风、给排水条件和供电良好的区域。第2.0.2条严禁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内修建餐饮建筑。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遵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3条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根据人流和物流分别设置,并妥善处理易燃、易爆和废弃物的运输和储存路线及场地。第2.0.4条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厨房(或餐厅)的油烟、气味、噪音和废弃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第2.0.5条一、二级餐厅和一级餐厅的建筑应提供适当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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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餐饮建筑的设计质量,确保餐饮建筑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和卫生性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下列三类餐饮建筑设计(包括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
一、商务餐厅(以下简称餐厅);
二、经营冷热餐馆(以下简称餐馆);
三、非营业性食堂(以下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厅建筑分为三层。
一流的餐厅是接受宴会和小吃的高级餐厅。其座椅装饰无忧,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等和二等餐馆是接受宴会和零餐的中间餐馆。餐厅有相对舒适的座位安排和相对完善的设施设备。
三级和三级餐厅,普通餐厅,零餐。
第1.0.4条餐厅建筑分为两层。
一流的餐厅是无忧无虑、环境舒适、设施设备标准高的高级餐厅。
二级和二级餐馆是普通餐馆。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两层。
头等舱和头等舱餐厅都有舒适的座位安排。
二级和二级食堂的座位安排应符合基本要求。
第1.0.6条餐饮建筑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体规划
第2.0.1条餐饮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并选择使用方便、通风良好、有给排水和供电条件的区域。
第2.0.2条严禁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内修建餐饮建筑。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遵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餐饮建筑的出入口应根据人流和物流分别设置,并妥善处理易燃、易爆和废弃物的运输和储存路线及场地。
第2.0.4条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厨房(或餐厅)的油烟、气味、噪音和废弃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厅和一级餐厅的建筑应提供适当的停车位。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总则
第3.1.1条餐厅、餐厅和食堂由餐厅或食堂、公共部分、厨房或食品制备室及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各餐厅、餐厅、食堂的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100个以上的餐厅和食堂的餐厅和厨房(包括附属部分)的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餐厅厨房的比例应该是1:1.1;餐厅和厨房的比例应该是1: 1。
第二,厨房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3.1.6条防蝇、防鼠、防虫、防鸟、防尘、防潮等措施。与餐饮建筑相关的场所。
第3.1.7条餐饮建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拖把池和清洁工具存放处。如果条件允许,应提供单独的房间。
第二节餐厅、餐厅和公共场所
第3.2.1条餐厅或餐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餐厅和小餐厅不应小于2.60米;空调不应小于2.40米;
二、大餐厅和食堂不应小于3.00米;
三、餐厅和食堂最低处的专用顶棚不应小于2.40米.
第3.2.2条餐厅和餐厅内的餐桌向前摆放时,桌边至桌边(或墙面)的净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只有用餐者通过,从餐桌到餐桌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35米;工作台边缘到内壁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90米;
第二,当服务员经过时,从桌子到桌子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80米;工作台边缘到内壁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1.35米;
三、有车通行时,表到表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10米;
四、本表采用其他类型和安排,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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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食生产室:指半成品加工场所,如大米、面条、豆类和杂粮。
9.主食热加工间:指半成品主食蒸、煮、烤、烤、炸、炸的加工场所。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洗肉、去皮、剔骨和切片;刮鳞、削须、破腹、清洗鱼虾等。家禽的拔毛、去内脏和清洗;海鲜的毛发、浸泡、挑选和清洗;采摘、清洗等蔬菜的加工场所。
11.副食品精加工间:将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按照菜肴的要求进行清洗、切割、称重、调配成半成品菜肴的加工场所。
12.烹饪热加工室:指将加工好的半成品菜肴进行油炸、油炸、熟制、油炸、蒸、炖、煮等的热加工场所。
13.冷却肉加工室:包括冷却肉生产和调配室,也称为腌菜室和卤汁室。本规范统称为冷却肉加工室。冷却肉加工场所是指将粗加工和精加工的副食品经过蒸煮、腌制、熏制、卤制、油炸和油炸成为熟食的加工场所。冷肉调配处是指将生、冷、熟食品按不同要求进行切割、称重、调配成冷菜的加工场所。
14.风味餐厅的特殊加工室:如烤箱室(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室等。应按要求设置,其热加工室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品的分拣、配送和临时储存。
16.交货地点:主副食品成品、小吃、热饮、冷饮等的地点。被送到餐厅或餐厅。
17.小卖部:指出售香烟、糖、酒和零星食品的地方。
18.实验室:主要指加工食品检验办公室。
19.仓库:包括主食仓库、冷藏仓库、干菜仓库、调料仓库、蔬菜仓库、饮料仓库、杂品仓库、养生池等。
厨房是餐饮企业的生产部门。它的运作直接关系到菜肴的质量和餐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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